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金融机构和企业审计监督第十三条已修改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政策性银行;(二)国有商业银行;(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