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