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