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九条已废止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五)不得以青年志愿者身份、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六)维护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形象和名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