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一)年龄为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二)符合志愿服务活动要求的身体条件;(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四)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前款第一项所指人员属于未成年人的,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