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捐赠和资助的资金,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资助人和青年志愿者的监督。捐赠和资助的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和管理,并按照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接受的资金和物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青年志愿服务的资金和物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