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检举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