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施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中标通知书;

(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计划;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七)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八)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情况,对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