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承接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反馈,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