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