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体系,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警示、问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