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