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