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