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