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留有事故隐患,或者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