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