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