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说明。安全警示说明应当包括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