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说明。安全警示说明应当包括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