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配备监控装置,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三)按照国家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四)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纸质文档应当至少保存一年,视频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天。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