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教育培训计划和要求,对农民开展农业生产关键技术、关键环节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