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剂和药检业务负责人,须由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

(二)制剂场所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房屋和设施,并保持整洁。灭菌制剂室应具备更衣、缓冲、配制、灌封、灭菌、包装等适宜的条件和空调等设施。配制输液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