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第五十三条已废止配制制剂的医疗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制剂和药检业务负责人,须由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二)制剂场所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房屋和设施,并保持整洁。灭菌制剂室应具备更衣、缓冲、配制、灌封、灭菌、包装等适宜的条件和空调等设施。配制输液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