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区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事项由自治区药政管理局负责。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和各地(市)医药管理局是我区药品生产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