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药品的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凡从事新药的研究、创制、临床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