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政府职能部门、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民航管理机构)做好民用机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