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六章 机场设施设备保护第六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机场设施设备的行为:(一)擅自进入通信导航、气象、油库等场所;(二)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通信导航、气象、助航灯光、供油等设施设备;(三)非法占有、控制、使用、拆除机场设施设备;(四)危害专用输油管线的安全运行;(五)移动、损坏标志或者标牌;(六)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消防设施;(七)挪动、损毁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八)其他危害机场设施设备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