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场保护工作协调委员会应当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主管部门对民用机场规划用地保护区域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不符合民用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