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民航管理机构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治理或者清除;需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的,应当立即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