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主体和职责第二十条有效民航管理机构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治理或者清除;需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的,应当立即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