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主体和职责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航管理机构共同组成机场保护工作协调委员会。机场保护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民航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