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航管理机构共同组成机场保护工作协调委员会。

机场保护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民航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