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主体和职责第十五条有效民航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民用机场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气象、通信管理、无线电、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航管理机构做好民用机场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