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民用机场安全。对危害机场安全运行的行为有权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航管理机构对在民用机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