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规划用地保护区域、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主体承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