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规划用地保护区域、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