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物账目或者不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