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或者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配合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将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