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评估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职务犯罪风险,排查职务犯罪风险节点。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