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实际,结合上一年度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和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通报指出的易发、多发职务犯罪领域、行业和岗位情况,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