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