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自治机关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水利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自治机关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库提取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