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自治县的土地、水域、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