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领域的建设。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