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土家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合理配备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