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有故意损坏、盗窃公共信息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