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违反本规定,有故意损坏、盗窃公共信息标志等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