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设置的指路标志以及机场、车站、酒店、餐馆、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需要文字说明的,应当首先同时使用中英文。

公共信息标志使用的中英文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