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设置的指路标志以及机场、车站、酒店、餐馆、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需要文字说明的,应当首先同时使用中英文。公共信息标志使用的中英文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