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Article 15Amended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设置的指路标志以及机场、车站、酒店、餐馆、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信息标志,需要文字说明的,应当首先同时使用中英文。公共信息标志使用的中英文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