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第二十一条有效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对原租(借)用人不予安置,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