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安置人口按照被补偿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