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者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者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补偿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补偿。补偿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补偿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