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