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设置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