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