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备案第十七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包括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二年,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