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

(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

(三)房屋屋顶;

(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