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二)透景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三)房屋屋顶;(四)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建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区域、位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